近年来,由于进出口添加剂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许多企业搞不清其产品进出口该如何操作,经常来电话询问,为方便企业,现结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将进出口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作简单介绍。
添加剂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用途添加剂、食品级添加剂、饲料用添加剂、医药中间体等类型,相同的产品不同的用途其检验检疫的模式也不尽相同。首先,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产品进行划分产品类别。一类属于《目录》内产品,即为即法检产品;另一类属于《目录》外的产品,即为非法检目录。对于法检产品企业或代理必须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目录》内规定的检验检疫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目录》外产品按照企业申请及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其次,按照《2007年70号公告》对进出口添加剂进行检验检疫。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在进出口本公告所列产品时,依法须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是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二是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不再进行检验检疫,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另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添加剂进行检验检疫,如对于调入《目录》内的某些产品,实行过渡期内只申报不检验的管理模式。
附:常见进出口添加剂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1. 《目录》内工业级添加剂:如工业级磷酸,工业级柠檬酸盐,纯碱等.依据《目录》进行品质项目检验。
2《目录》内食品级添加剂:如食品级磷酸,食品级柠檬酸盐,盐等。依据《目录》和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品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3. 70号公告增加食品级产品:如双乙酸钠,氯化钾,丙酸钠,丙酸钙,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碳酸钙,山梨糖醇及液,甘油等124种用于食品级产品,依据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4. 70号公告增加工业级添加剂产品:如:染料,医药中间体及二氧化硅,氯化钙,改性淀粉,功夫酸等124种用于工业产品,依据70号公告,85号公告规定,报检资料提供仅供工业用包装照片,工业级声明等。不再进行检验检疫,不收检验费,进行符合性核查。
5. 2009年新增《目录》添加剂产品:磷酸氢钙,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四羟甲基硫酸磷,膦甲酸钠,抗氧剂等产品,过渡期内只申报,不检验检疫。但对于用于食品级和饲料级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卫生注册及备案否则不得出口。
6.《目录》内P/Q产品:如褐藻胶,卡拉胶等,进行植物检疫。依据<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7.《目录》外食品级添加剂产品:如磷酸盐等,要求出健康证,视为法检产品。依据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8.《目录》外添加剂产品:企业申请出品质证或监装。按有关规定及企业要求进行检验
9.出口至埃及,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进行监装:工业品。监装、监装记录,出具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10.进口食品添加剂:70号公告内124种用于食品级,企业必须备案。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出具卫生证。
添加剂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用途添加剂、食品级添加剂、饲料用添加剂、医药中间体等类型,相同的产品不同的用途其检验检疫的模式也不尽相同。首先,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产品进行划分产品类别。一类属于《目录》内产品,即为即法检产品;另一类属于《目录》外的产品,即为非法检目录。对于法检产品企业或代理必须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目录》内规定的检验检疫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目录》外产品按照企业申请及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其次,按照《2007年70号公告》对进出口添加剂进行检验检疫。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在进出口本公告所列产品时,依法须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是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二是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不再进行检验检疫,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另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添加剂进行检验检疫,如对于调入《目录》内的某些产品,实行过渡期内只申报不检验的管理模式。
附:常见进出口添加剂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1. 《目录》内工业级添加剂:如工业级磷酸,工业级柠檬酸盐,纯碱等.依据《目录》进行品质项目检验。
2《目录》内食品级添加剂:如食品级磷酸,食品级柠檬酸盐,盐等。依据《目录》和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品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3. 70号公告增加食品级产品:如双乙酸钠,氯化钾,丙酸钠,丙酸钙,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碳酸钙,山梨糖醇及液,甘油等124种用于食品级产品,依据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4. 70号公告增加工业级添加剂产品:如:染料,医药中间体及二氧化硅,氯化钙,改性淀粉,功夫酸等124种用于工业产品,依据70号公告,85号公告规定,报检资料提供仅供工业用包装照片,工业级声明等。不再进行检验检疫,不收检验费,进行符合性核查。
5. 2009年新增《目录》添加剂产品:磷酸氢钙,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四羟甲基硫酸磷,膦甲酸钠,抗氧剂等产品,过渡期内只申报,不检验检疫。但对于用于食品级和饲料级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卫生注册及备案否则不得出口。
6.《目录》内P/Q产品:如褐藻胶,卡拉胶等,进行植物检疫。依据<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7.《目录》外食品级添加剂产品:如磷酸盐等,要求出健康证,视为法检产品。依据70号公告规定企业进行卫生注册,85号公告规定运输包装上应印刷有关内容。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
8.《目录》外添加剂产品:企业申请出品质证或监装。按有关规定及企业要求进行检验
9.出口至埃及,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进行监装:工业品。监装、监装记录,出具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10.进口食品添加剂:70号公告内124种用于食品级,企业必须备案。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出具卫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