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矿资源的矿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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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是我国的优势矿产之一,其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由地勘部门(地质矿产部、冶金工业部地勘总局、化学工业部矿山局、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地勘总局等)承担,地质勘查登记、储量审批归口于地质矿产部。由于50年代,国家矿产储量分类中把萤石列入冶金辅助原料,因此矿业开发归口冶金行业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没有重大改变,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萤石生产由以前冶金工业部门为主体转变为乡镇企业具有重要地位的局面。以 1995年的生产来看,冶金系统地方企业的产量只占37.6%,而冶金系统之外的企业占到了49.2%,民采占13.2%。
    由于萤石生产管理没有跟上生产布局转变,因此出现了乱采滥挖,无序廉价出口原料,破坏资源和浪费资源的现象。为此,萤石生产大省——浙江省人民政府针对上述情况,发出 “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规定,提出: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提高执法和守法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坚持以法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②成立全省萤石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全省萤石矿产的采矿、选矿、销售、运输、出口活动。③对全省萤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④严格萤石矿产的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开办萤石矿山企业,必须向矿山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质矿产厅审批。并按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征地、供电、购买爆破用品等手续。⑤加强对萤石选矿企业的审批管理。⑥加强对萤石采、选企业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⑦加强萤石矿产品的流通领域管理,坚决取缔萤石矿产品的非法经营。⑧加强对萤石矿产品的运输管理。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萤石矿区的出入口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⑨加强对萤石矿产品的出口管理。外贸出口企业应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配额办理运输手续。加强萤石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决定设立全省萤石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为:萤石精矿每吨10元,萤石块矿每吨5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对萤石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萤石矿产的采、选、销、运以及出口的管理,保持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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