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腕保护萤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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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萤石矿产管理的通知,加强对萤石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萤石矿产的采、选、销、运和出口的管理。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该省成立了萤石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管理该省萤石矿产的采矿、选矿、销售、运输、出口活动,对该省萤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严格萤石矿产的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对开办的萤石矿山企业,要求必须向矿山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质矿产厅审批,并按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征地、供电、购买爆破用品等手续。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法管理,该省提出“五个加强”:即加强对萤石选矿企业的审批管理;加强对萤石采、选企业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萤石矿产品的流通领域管理,坚决取缔萤石矿产品的非法经营;加强对萤石矿产品的运输管理。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萤石矿区的出人口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严禁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进人流通领域。加强对萤石矿产品的出口管理。外贸出口企业应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配额办理运输手续。加强萤石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决定设立全省萤石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为:萤石精矿每吨10元,萤石块矿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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