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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安全柜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送样,检验必须在经过质量认证合格的机构进行。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样机定型时;b)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周期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差异较大时;g)产品有下列改变时:风机位置、容量和数量改变;;压力排风区尺寸和结构改变;;过滤器位置变化;h;前窗操作口尺寸;排气口尺寸和位置;工作面尺寸和结构;内置附件(如离心机、紫外灯、静脉药容器的支架、扶手等)的改变。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外观、材料、结构、柜体防泄漏、高效过滤器完整性、噪声、照度、人员(人员安全性)、产品保护(受试样本安全性)与交叉污染保护(交叉感染)、下降气流流速、流入气流流速、气流模式、集液槽泄漏、稳定性、温升、电机与风机、电气安全。
依据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YY 0569-2005《生物安全柜》、JG 170-2005《生物安全柜》、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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