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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激发企业生存新生态
中国粉体网 2010-03-21 点击:10309次
《物权法》澄清了十七大以后的中国是继续改革开放还是倒退的问题。

    学习法律要掌握三个层次的东西:第一个是人文精神,第二个是制度理性,第三个是实践智慧。今天我就从制度理性的角度,谈谈《物权法》对企业环境的影响,包括企业的生存环境、投资环境和融资环境。

    保证企业生存环境


    《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有三个数字:一个数字是13,《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历时13年;第二个数字是7,经过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还有一个数字也是 7,法律通过以后七天,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这部法律,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可见,我们高层领导对这部法律是何等的重视!

    胡锦涛同志讲到: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里,胡锦涛同志特别提到了一个“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呢?也就是《物权法》第3条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是澄清了十七大以后的中国是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还是倒退的问题。

    同时,在《物权法》里面有一个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保护弱势群体,因为强势群体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需要保护的恰恰是我们广大的老百姓,我们的中小企业。

    另外,关于所有权的三分法,在这次《物权法》中也体现出了我们起草者的政治智慧,所有权分为国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种分法也是前所未有的。惟一的先例就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他们这样区分的目的是要突出国家所有权的优越地位。我们的《物权法》写了三种所有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国家所有权优先保护。而是在所有权平等的前提下,对三种不同所有权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做了规定:矿藏、河流、自然资源等,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权则突出规定了一个集体内部成员集体决策的机制。在所有权三分法上还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就是《物权法》第68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处理的权利。

    《物权法》也回应了一些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当中的一些指责,说《物权法》“保护”的是“国有资产流失”,这就是第57条的一个原则性说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该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就是管住自己的人,要卖的时候,也有一套审批程序,一旦卖出去了,要打板子也是打自己内部人员。所以,企业改制不能后退,除非你能证明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有《民法》和《经济合同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才可以撤销,否则就维持现状。

    改变企业投资环境

    《物权法》有一个投资自由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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